咸宁市水务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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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》(鄂办文[2009]98号)和《中共咸宁市委、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》(咸发[2009]13号)精神,设立咸宁市水务局,为市政府工作部门,挂咸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。主要职能是:

(一)负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,推进全市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,拟订全市水利工作中长期规划和有关地方性行政规章草案。

(二)统一管理全市城乡水资源,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,拟订全市和跨县(市、区)水中长期供求计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。组织开展水资源和水能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;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;组织实施取水许可、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、防洪论证制度。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。指导、组织、协调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。

(三)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,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,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,核定水域纳污能力,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,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,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。

(四)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。拟订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,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。

(五)指导、组织全市水行政执法、水政监察和水利规费征收工作;依法协调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跨县(市、区)间的水事纠纷。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,组织、指导水库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,组织、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,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。

(六)组织和指导编制全市水利建设规划、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、水利建设年度计划;组织和指导编制申报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;对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。

(七)按分级负责的原则,管理全市河道、堤防、水库、湖泊、分蓄洪区的水利工作;指导组织全市水利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指导市内江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;组织建设和管理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;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;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;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工作。

(八)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,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,指导、协调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。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,编制全市地方水电和农村水电电气化发展计划,指导、组织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。

(九)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,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,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,组织、指导有关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,负责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、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。

(十)指导全市水利科技、教育和水利队伍建设,组织指导水利科学技术推广应用。

(十一)负责防治水旱灾害,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。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,对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县(市、区)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;编制咸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;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。

(十二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联系方式
地址:咸宁市咸宁大道246号(43710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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